2.拘留或罰款:
(1)給予雙方治安處罰是縣級公安局的事,不是妳“提出”與否的問題。
(二)拘留五日以上十日以下。如果是殘疾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拘留可以是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
(三)罰款可以是200元以上500元以下,情節嚴重的可以是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4)可以拘留,也可以罰款,也就是兩者兼施。
3.治安管理處罰程序
治安管理處罰程序由調查、決定和執行三部分組成。
偵查是公安行政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案件過程進行查證的制度。治安管理機關的偵查活動主要包括受理報案、控告、舉報和投案,傳喚、詢問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檢查行為人、相關場所和物品。偵查活動應當遵守《治安管理處罰法》關於收集證據、保守秘密和回避的規定。
決定是關於公安管理機關對違反治安管理的案件作出結論的制度。這壹制度的內容主要包括決策機關的管轄、證據、當事人的程序性權利、決定的種類和形式、決定的送達、當場決定、結案期限和權利救濟途徑。
執行是公安管理機關關於治安管理處罰決策過程的壹項制度。《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了拘留和罰款的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毆打他人,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壹)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壹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