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企業援引《拍賣法》中的非擔保條款聲明不實,且無法通過拍賣企業披露的信息、資料推斷拍賣物為真品,拍賣人已盡到應盡的誠信披露義務的,由買受人自行承擔損失。如果買家知道或者應該知道自己買的東西可能是假貨,還是買了,拿了假貨也不能反悔,只能自己承擔風險。
買家應該首先證明藝術品是贗品。就畫而言,在世畫家的鑒定最有說服力。但藝術家的鑒定並不是唯壹的決定性因素。買家可以先和拍賣公司協商。協商不成的,應當通過法定鑒定程序進行鑒定。其次,需要進壹步核實拍賣公司目錄中的記載和拍賣中所做的描述。拍賣公司在拍賣活動中作虛假陳述,未盡到謹慎鑒定、認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果在拍賣前已經向競買人說明了拍品的詳細情況(包括拍品來源、畫家在拍賣前的否認、新加坡浩藏美術館的聲明、其他能夠影響競買人購買決定的情況等。),買家不承擔贏假的法律責任。買受人拍下贗品後要求解除拍賣合同的,應當在壹年內提出退還價款,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拍賣藝術品,應當遵循拍賣法的特別規定。拍賣是壹種特殊的買賣方式,是指以公開競價的形式,將特定的商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出價最高者的方式。與普通藝術品買賣相比,藝術品拍賣有以下兩個顯著特點:(1)拍賣定價方式特殊,不同於由經營者與買受人協商確定價格的普通買賣,在起拍價的基礎上在買受人之間形成拍賣;(2)拍賣標的——藝術品,具有非統壹性、非實用性、不可再生性和不確定性的特點,這些特點構成了藝術品有價值和無價的基礎。藝術品的最終拍賣價格具有很強的主觀性,很難量化。
收藏者要註意,根據拍賣法,拍賣人在拍賣前聲明不真實,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這就是拍賣不真實條款,來源於拍賣行業規則,本質上也是格式條款。根據立法法中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該格式條款不適用於合同法。很多收藏者反對《拍賣法》規定的不真實條款,但《拍賣法》作為規範拍賣活動的特殊法律規範,優先於其他法律。賦予拍賣不真實條款的法律效力主要是為了保障拍賣這壹特殊買賣方式的正常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