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在陪審團中任職的人。
下列人員不能擔任人民陪審員:
1.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成人員,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2.律師、公證員、仲裁員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3.其他因職務原因不適合擔任人民陪審員的人員。
4、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1)受過刑事處罰;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律師、公證員執業證書被吊銷的;
(四)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
(五)因受處分被免去人民陪審員職務的;
(六)其他可能影響司法公信力的嚴重違法違紀行為。
從上面可以看出,人民陪審員並不要求具有法律知識,而應該具有正常的思維能力、法治觀念和道德觀念,能夠對案件涉及的問題做出常識性和理性的判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陪審員法
第四條
人民陪審員依法參與司法活動,受法律保護。
人民法院應當保證人民陪審員依法履行審判職責。
人民陪審員工作、有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應當保障人民陪審員依法參加審判活動。
第五條
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二)年滿二十八周歲;
(三)遵紀守法,品行端正,公道正派;
(四)具備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人民陪審員壹般應當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