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負責人與法人的區別在於:“法定代表人”是壹個確定的法律概念,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專職的,由分管工作的副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人帶董事會,法定代表人帶董事長,法人不帶董事長。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十七條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第五十八條
法人應當依法設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資金。法人設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經有關機關批準。
第五十九條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法人成立時產生,在法人終止時消失。
第六十條
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壹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的法律後果,由法人承擔。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職權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二、企業法人負責人的責任是什麽?
企業法人負責人的職責如下:
1.法定代表人是企業的法定負責人。只要公司出了事,就要追究責任,以及具體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如果能證明與法定代表人無關,那麽也應該追究法定代表人管理不善。如果是安全防火負責人的錯,與質量負責人無關。企業的主要負責人不得是法定代表人;
2.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法人的內部關系往往是勞動合同關系,因此法定代表人屬於員工範疇。但在對外關系上,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時,其與法人之間的關系不是代理關系,而是代表關系,其代表權限來源於法律的明確授權,不需要法人的授權委托書;
3.法定代表人的對外職務行為是法人行為,後果由法人承擔。此外,法人不得通過限制法定代表人的內部權限來對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