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弊不僅對考試和比賽的公平性構成嚴重威脅,而且違反社會道德和法律法規。在我國,任何組織、策劃、教唆或協助他人作弊的人都將受到懲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組織實施詐騙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因此,幫助壹個人作弊屬於組織作弊,是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而且如果幫助行騙人數眾多,情節嚴重,犯罪事實和後果會更嚴重,刑事責任可能會更重。值得註意的是,監管部門不僅會追究相關人員的刑事責任,還會采取相應的行政措施。比如取消參加考試或者比賽的資格,吊銷相關證書等。
如果壹個人只是口頭上說幫助作弊,而沒有實際行動,會不會構成犯罪?如果只是口頭上說幫助作弊,沒有實際行動,那麽就不能構成犯罪。因為,在我國刑法中,行為人必須實際完成了組織、策劃、教唆或者協助犯罪的行為,才能被認定為犯罪。如果只說幫助行騙,而沒有實際行動,那麽這種行為不符合犯罪構成要件,不能構成犯罪。
幫助壹個人作弊或者參與組織作弊是否會構成犯罪行為和違法行為,涉及的刑事責任和法律後果也是非常嚴重的。建議廣大市民培養良好的社會公德和考試競爭公平意識,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維護公平競爭環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 * *刑法的溯及力,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本法施行以前的行為。當時的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的,適用當時的法律;如果當時的法律認為是犯罪,依照本法總則第四章第八節的規定應當追訴的,應當依照當時的法律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本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罰較輕的,適用本法。本法施行前,依照當時法律作出的生效判決繼續有效。第八十七條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壹)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為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起訴期限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