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到直系親屬,壹般認為是和祖先、後代有直接關系。上壹代,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壹直追溯。下壹代,包括子子孫孫,以及已經下來的子子孫孫。
但法律上不是這樣,甚至有些和自己沒有血緣關系的人也會被法律擬定為直系親屬。
根據《民法典》第1045條,法律首次明確界定了三種關系:
1,配偶,血親,公婆是親戚。
2.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3.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所以從法律法規上可以看出,親屬是指配偶、血親、公婆。配偶,不用說,就是妳旁邊的夫妻。這裏詳細說說血親和公婆。血親又稱直系血親,是指有直接血緣關系的親屬。這個親戚接近於現在廣為人知的親戚的概念,包括妳的父母、祖父母(包括外祖父母)、兒孫。姻親也叫直系姻親,是指配偶雙方的直系血親。包括公公婆婆,嶽父母。
但需要註意的是,不僅有自然血親,還有直系血親、養父母與養子女、因建立收養關系而形成的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因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他們之間沒有血緣關系,而是由道德形成的法律關系。
另外,普及壹下刑法和行政法,近親屬的範圍和民法是不壹樣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根據最高法的司法解釋,行政訴訟中的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含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
有人會問,為什麽不同部門的法律要設置不同的親屬範圍?這是因為當當事人因癱瘓、昏迷、失蹤等原因無法行使相關權利時,近親屬可以在壹定範圍內代替當事人行使權利。
刑法和行政法可能離我們太遠,但是民法上的親屬關系會直接影響繼承順序!
根據《民法》第127條,繼承應按以下順序進行: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因此,明確法律上的親屬關系有助於我們享有和履行權利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