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未遂屬於違法行為,但情節輕微並及時改正,沒有危害後果。不會給予行政處罰,但要教育其遵紀守法。公安機關加大了對涉黃違法活動的打擊力度。在我國,壹般的嫖娼行為被認為是違反行政管理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是違法的,但尚未構成犯罪。
處理賣淫的程序是什麽?
1,傳喚到公安機關。公安機關發現涉嫌賣淫、嫖娼的人員,可以當場口頭傳喚或者持《傳喚證》傳喚到公安機關進行訊問;
2.詢問和核實。公安民警對公安機關傳喚的賣淫、嫖娼嫌疑人應當及時訊問查證,但訊問查證的時限不得超過24小時。經訊問查證,有證據證明壹方以營利為目的,自願與他人發生性關系,另壹方以給付金錢等物質利益與賣淫者發生性關系的,可以認定為賣淫、嫖娼。訊問查證時,應當註意對雙方分別訊問查證;
3.強制性性病檢查。如果認定為賣淫嫖娼,公安機關必須強制賣淫嫖娼人員進行性病檢查,以此來調查和區分賣淫嫖娼人員是否涉嫌“傳播性病”。強制性檢查性病的方法可以是:
(1)公安民警將賣淫女帶至性病監測門診(或設有皮膚科的公立醫院)檢查;
(二)公安機關壹次抓獲多名賣淫嫖娼人員時,可以通知有關醫療衛生部門前來檢查;
(3)強制性病檢查費用由賣淫者本人或其家屬承擔,公安機關也可以從賣淫者扣押的財物中預留或扣除必要的性病檢查和治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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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輕微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招妓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壹
為了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