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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中關於追索權的規定

票據追索權是指票據當事人在其主張付款的權利被拒絕或者有其他法定事由時,向其票據的前手請求償還票據金額和其他法律費用的權利。它是壹種二階權利,又稱請求償還權。行使追索權的當事人,除票據記載的收款人和最後被背書人外,還可以是代為清償票據債務的保證人和背書人。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追索權的行使必須以持票人未被付款或者承兌為前提。只有當持票人請求付款的權利不能實現時,才能依法行使追索權。

1.票據追索權有哪些分類?

票據追索權主要分為兩類:

1.拒付追索權:指電子商業匯票到期後被拒絕付款,持票人要求先行付款的行為。

2.無拒絕追索權:是指持票人在下列情形下請求先行付款的行為。

(1)承兌匯票被拒。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或者逃匿。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經營活動。

2.什麽情況下可以行使追索權?

票據只能是到期時的追索權,也可以是未到期時的追索權,比如破產時可以主張追索權。

三、票據追索權如何行使?

票據追索權必須在票據法規定的期限內行使,取得拒絕證明後才能行使。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應當提供被拒絕付款的有關證明。持票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或者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出票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

持票人應當自收到有關拒絕承兌或者拒絕付款證明之日起3日內,將拒絕理由書面通知其前手。未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逾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未在規定期限內通知的票據當事人應當承擔損失責任,但賠償金額以票據金額為限。

四、銀行之間也有票據追索權的情況,那麽什麽是銀行之間的追索權呢?

對於銀行之間的交易,進入場內的票據沒有追索權。如果發生追索權,只能是對直銷銀行的追索權。

5.電子承兌匯票的追索流程是怎樣的?

拒絕到期付款-持票人發起追索申請-承兌人同意後-資金清算-系統選擇“同意清償並簽字”。

到期被拒絕付款後,持票人應在事先同意的情況下提出追索申請。資金結算側重於線下結算,盡量線下收到錢後,選擇同意還清,在系統中簽字。根據法律規定,票據追索權在被告所在地和付款地。壹旦發起追索,切記時間不能耽誤,越快越好,盡快拿到相關記錄,向之前所有當事人發起追索申請。

6.票據支付的地點是哪裏?

匯票的付款地,是指匯票上記載的付款地,或者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地、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本票的出票人的營業地,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營業地為匯票的付款地。代理付款人是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代表付款人支付票據金額的銀行、信用社等金融機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2004年修訂)

第六十壹條匯票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對背書人、出票人和其他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匯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權:

(1)匯票被拒絕承兌;

(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或者逃匿;

(三)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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