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就業協議的性質與勞動合同的性質相同。只要協議內容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沒有違法條款,雙方對協議內容表示同意並簽字確認,這樣的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
協議是社會生活中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作方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經協商達成壹致意見後簽訂的書面材料。協議是壹種合同文件。它是當事人雙方(或各方)為了解決或防止糾紛,或建立法律關系,實現某種利益和願望,經協商達成協議後簽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和實踐性的文件。協議是社會生活中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作方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經協商達成壹致意見後簽訂的書面材料。協議是壹種合同文件。它是當事人雙方(或各方)為了解決或防止糾紛,或建立法律關系,實現某種利益和願望,經協商達成協議後簽訂的具有法律約束力和實踐性的文件。協議和合同沒有實質性的區別。只要協議內容不被法律禁止,且協議是在公平自願的情況下達成的,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協議內容涉及部分法律禁止的條款,不能完全否定協議的法律效力,但法律禁止的條款將無效。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單λ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在現實生活中,勞動合同的範圍是比較寬泛的,能夠規範雙方勞動關系的文件應該都是勞動合同。如果聘任書的條款具備上述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且員工也已在聘任書上簽字並反饋給單位,表明雙方對勞動關系的權利和義務已經約定並實際履行,則該聘任書可視為勞動合同。
反之,如果聘任書不具備上述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則不具有勞動合同的效力。
所以,嚴格來說,聘書不是合同,它只是用人單位招聘人才的邀請。因為在聘任書中,勞動合同中沒有必備條款,同時勞動者也無法與單位就聘任書的內容達成壹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如果當事人沒有以書面形式這樣做,但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則合同成立。
第四百七十壹條當事人可以采用要約、承諾或者其他方式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