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規定
第九條軍人和依照法律、法規和軍隊有關規定可以著軍服的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著軍服。
執勤軍事警衛人員要加強巡查和糾察,及時糾正違規穿軍裝行為。
影視制作和文藝演出單位的藝人需要穿軍裝扮演軍人角色的,應當遵守軍隊關於穿軍裝的規定,不得損害軍隊和軍人形象。拍攝或表演時不允許穿軍裝。
第十條禁止擅自買賣、出租、出借或者贈送軍服。
禁止使用中國人民解放軍曾經裝備的軍服和制式服裝從事經營活動。
禁止以“軍用品”、“軍服”、“軍品”等用語招徠顧客。
第十壹條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制式服裝和標誌服裝,應當明顯區別於軍服。
禁止生產、銷售、購買和使用以軍服式樣和顏色制造的足以使公眾將其視為軍服的仿制品。
第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商品和違法所得,並處654.38+0萬元和654.38+0萬元罰款;非法經營數額巨大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生產軍服及軍服專用材料;
買賣軍服和軍服專用材料;
生產和銷售軍服仿制品。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涉嫌非法生產、銷售軍服或者仿制軍服的,可以查封、扣押涉嫌物品。
第十三條軍服生產企業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以1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
轉讓軍服和軍服專用料生產合同或者生產技術規範,或者委托其他企業生產軍服和軍服專用料的;
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未經改制或者染色的軍服及其有瑕疵的軍服專用料;
在軍服生產過程中未妥善保管和移交剩余的軍服專用材料的。
有前款規定情形之壹的,由軍隊軍需主管部門將其從軍服生產企業備選名單中去除,不得列入軍服生產企業備選名單。
參考數據
軍服管理條例。工商行政管理局[引用時間2018-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