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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的義務是什麽?

法律分析:保安員在履行保安服務職責(履行職責的權利)時可以采取的措施有:(1)檢查進出服務區人員的證件,登記進出的車輛和物品;(二)服務區內的巡邏、警衛、安全檢查、報警監控;(三)對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的人員及其財物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公共秩序;(四)執行武裝押運任務的,根據任務需要,可以設立臨時隔離帶,但應當盡可能減少對公民正常活動的妨礙。同時,還依法享有休息和獲得報酬的權利。義務包括及時制止服務區內的違法犯罪行為,保護服務區內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巡邏守護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在保安服務中,為了履行保安服務職責,保安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查驗進出服務區人員證件,登記進出車輛和物品;

(二)服務區內的巡邏、警衛、安全檢查、報警監控;

(三)對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的人員及其財物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公共秩序;(行政法規是否有權力授權民事主體治安行使公安機關的治安權?)

(四)執行武裝押運任務時,根據任務需要,可以設立臨時隔離帶,但應當盡量減少對公民正常活動的妨礙。

保安員應當及時制止服務區內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立即報警制止無效的違法犯罪行為,並采取措施保護現場。

從事武裝押運業務的保安員執行武裝押運任務使用槍支,按照《專職押運員使用槍支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的;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和財物;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參與追討債務,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處理糾紛的;

(五)刪除或者傳播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圖像資料和報警記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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