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第二十九條在保安服務中,為了履行保安服務職責,保安員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壹)查驗進出服務區人員證件,登記進出車輛和物品;
(二)服務區內的巡邏、警衛、安全檢查、報警監控;
(三)對機場、車站、碼頭等公共場所的人員及其財物進行安全檢查,維護公共秩序;(行政法規是否有權力授權民事主體治安行使公安機關的治安權?)
(四)執行武裝押運任務時,根據任務需要,可以設立臨時隔離帶,但應當盡量減少對公民正常活動的妨礙。
保安員應當及時制止服務區內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立即報警制止無效的違法犯罪行為,並采取措施保護現場。
從事武裝押運業務的保安員執行武裝押運任務使用槍支,按照《專職押運員使用槍支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體或者侮辱、毆打他人的;
(二)扣押、沒收他人證件和財物;
(三)阻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參與追討債務,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處理糾紛的;
(五)刪除或者傳播保安服務中形成的監控圖像資料和報警記錄;
(六)侵犯個人隱私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以及客戶單位明確要求保密的信息;
(七)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