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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罪與新罪合並處罰有哪些法律規定?

前罪與新罪合並處罰有哪些法律規定?它是指人民法院對壹個人數罪並罰,按照法定的原則和方法,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數罪並罰應以行為人犯兩罪以上為前提。幾個人共同犯罪,人民法院要對幾個人分別判決,還是屬於對壹人的數罪,存在數罪並罰的問題。數罪並罰的適用,應該是在刑罰執行之前,查明行為人犯了多少罪。如果處罰完畢,不存在數罪並罰的問題。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應當數罪並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壹條規定: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的,應當就新罪作出判決,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執行的刑罰。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第七十壹條的規定,適用數罪並罰的情形有三種:判決宣告前壹人所犯數罪的數罪並罰,判決宣告後遺漏犯罪的數罪並罰,判決宣告後又犯新罪的數罪並罰。數罪並罰在刑罰的劃分和裁量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我國數罪並罰有四個原則,即:吸收原則,針對的是死刑和無期徒刑;加重限制原則針對的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人;主刑與附加刑相結合的原則;附加刑、同壹類型的合並處罰、合並執行、不同類型的分別執行。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依法減刑後發現漏罪的。先根據刑法第69條的規定確定原判刑期和後判刑期,再減去已執行的刑期和減刑的刑期。前罪被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依法減刑後又犯罪的。應當從原判刑期中扣除已執行的刑期和已減刑的刑期,然後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剩余的刑期和新判處的刑期。在實際應用中,由於案件的復雜性,司法錯誤是常見的,這對我們案件的審理有許多不利之處。對於既有漏罪又有新罪的情況,刑法沒有規定如何處理。實踐中壹般是先對漏罪作出判決,將已判的刑與前罪的刑相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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