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人的婚姻繼承風險,當持有人發生婚姻意外或意外時,持有人名下的全部財產需要分割為夫妻財產或作為遺產繼承。因為很多代管行為是保密的或者完全是口頭約定,代管人的配偶、繼承人並不知道代管的存在。此時,由於沒有確切的證據,代管財產將作為代管人的財產進行分割繼承。即使有寄售協議,由於法律關系模糊,也容易引起權利確認糾紛,寄售關系可能被認定無效,造成寄售財產的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兄弟姐妹有權分割。債務風險,由於委托財產置於委托持有人名下,壹旦委托持有人出現債務問題,就會存在委托財產作為委托持有人的償債資產被清償的風險。實踐中,這樣的情況數不勝數。因業主自身情況發生債務糾紛時,委托資金不時被法院凍結、保全或執行。而且在最高院公布的個別案件中,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代為保管的資金,實際財產所有人提出執行異議,要求停止執行,法院不予支持。雖然中國不是判例法國家,這樣的判決對其他案件的法律適用沒有約束力,但足以讓我們保持警惕。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127條規定,繼承應按以下順序進行: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指的兄弟姐妹,包括有相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