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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壹下商標侵權“混淆”的類型有哪些?

我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造成混淆的”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這個規律看似簡單易懂,但寫在最後的“容易混淆”中的“混淆”並不容易理解。首先,混淆壹詞充滿了不確定性,司法實踐中存在“反向混淆”、“初始利益混淆”等壹些晦澀難懂的概念,使得我們更加難以區分各種混淆的含義。壹般來說,理論上和時間上,根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需要經歷的過程,我們可以把識別商標引起的商標混淆分為三類:售前混淆、售中混淆和售後混淆。

社標網重點關註這三個困惑是什麽。

售前混淆又稱“初始關註混淆”或“初始利益混淆”,是指使用侵權商標,使消費者在消費前對商標產生混淆,使消費者的註意力和購買力轉移到侵權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或服務上。舉個最常見的例子,我們在路上遠遠看到肯德基,以為是肯德基。我們吃的很開心,但是走進去卻是MFC,假肯德基。這叫售前混亂。

銷售中的混淆很好理解,就是消費者在銷售過程中容易對產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

售後混亂也叫旁觀者混亂。消費者在銷售過程中並不困惑,但在銷售後,可能會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認知錯誤,也會造成困惑。

社標網給妳舉個例子:當年的壹場知識產權官司化幹戈為玉帛。歷時五年,阿迪達斯起訴阿迪王侵權,最終雙方達成和解。阿迪王的中文商標和三角標識被無償轉讓給阿迪達斯,中文商標和三角標識不能再使用,出現在終端門店。可見,商標法保護的是守法的企業,與這個企業的信譽和資產無關。誰占了“法”字,誰就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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