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規律看似簡單易懂,但寫在最後的“容易混淆”中的“混淆”並不容易理解。首先,混淆壹詞充滿了不確定性,司法實踐中存在“反向混淆”、“初始利益混淆”等壹些晦澀難懂的概念,使得我們更加難以區分各種混淆的含義。壹般來說,理論上和時間上,根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時需要經歷的過程,我們可以把識別商標引起的商標混淆分為三類:售前混淆、售中混淆和售後混淆。
社標網重點關註這三個困惑是什麽。
售前混淆又稱“初始關註混淆”或“初始利益混淆”,是指使用侵權商標,使消費者在消費前對商標產生混淆,使消費者的註意力和購買力轉移到侵權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或服務上。舉個最常見的例子,我們在路上遠遠看到肯德基,以為是肯德基。我們吃的很開心,但是走進去卻是MFC,假肯德基。這叫售前混亂。
銷售中的混淆很好理解,就是消費者在銷售過程中容易對產品或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解。
售後混亂也叫旁觀者混亂。消費者在銷售過程中並不困惑,但在銷售後,可能會造成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認知錯誤,也會造成困惑。
社標網給妳舉個例子:當年的壹場知識產權官司化幹戈為玉帛。歷時五年,阿迪達斯起訴阿迪王侵權,最終雙方達成和解。阿迪王的中文商標和三角標識被無償轉讓給阿迪達斯,中文商標和三角標識不能再使用,出現在終端門店。可見,商標法保護的是守法的企業,與這個企業的信譽和資產無關。誰占了“法”字,誰就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