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向行使行政權利,代表國家組織管理國家行政事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繳納貨幣義務的方式。目的是督促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盡快履行交錢義務。
滯納金的計算公式壹般如下:滯納金等於應納稅額乘以逾期天數乘以0.05%。滯納金通常是指如果沒有按照稅法規定的納稅申報期限繳納稅款,將按照滯納金的天數加收壹定比例的滯納金,這是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的壹種經濟制裁。滯納金壹般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
滯納金的特征如下:
1,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特征;
2.合法性是指滯納金是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任何個人和其他組織無權私自設立;
3.強制性是指滯納金的收取受到國家強制力的保障;
4、懲罰性,指滯納金是對超過規定期限的付款采取的懲罰性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壹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條當事人壹方不履行非貨幣債務或者履行非貨幣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
(a)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無法履行;
(二)債務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成本過高;
(三)債權人未在合理期限內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定的例外情形之壹,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解除合同權利義務,但不影響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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