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強迫他人簽署協議是壹種侵權行為。如果簽訂的協議是強迫他人簽訂的,或者強迫他人簽訂的借條是沒有法律效力的,那麽簽訂的協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否則很可能導致法律責任。該行為可能構成強迫交易罪。如果被迫簽協議,可以向有關部門舉報,但要有事實依據。當事人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申訴,撤銷非法協議。也可以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非法協議。侵權行為是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所以侵權行為也可以稱為侵權行為。強制簽字,協議沒有法律效力。他人書寫的協議或債務不具有法律效力,債權人主張債權必須有事實依據,否則很可能導致法律責任的問題。在法律上,有各種具體的人格權,如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姓名權、隱私權、信用權、人身自由權等等。在這些具體的人格權之上,還有壹種抽象的人格權,就是壹般人格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五十條* * *壹方或者第三人脅迫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被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下列行為之壹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壹)強買強賣商品的;(二)強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務的;(三)強迫他人參加或者退出招標、拍賣的;(四)強迫他人轉讓或者購買公司、企業的股票、債券或者其他資產;(五)強迫他人參與或者退出特定業務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