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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醫療責任保險的法律依據是什麽?

《強制醫療責任保險法》的法律依據是什麽?第二十條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當提交保險單正本、被保險人執業證書、責任人資質和執業證書、被保險人與責任人的雇傭關系證明、事故鑒定證明、損失清單、裁決書以及保險人認為必要的其他證明材料。第二十壹條必要時,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向責任方索賠。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不得接受責任方對相關損失作出的賠付或賠償安排或放棄向責任方索賠的權利。否則,保險人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或取消本保險。第二十二條發生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由相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被保險人應當采取壹切必要措施向相關責任方索賠。自向被保險人賠付之日起,保險人取得代位請求被保險人在賠償範圍內向責任方索賠的權利。保險人對責任方行使代位求償權時,被保險人應積極協助並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關資料。第二十三條發生保險事故後,被保險人重復保險的,保險人只按照比例承擔賠償責任。爭議解決第二十四條有關本保險的爭議解決方式,由合同雙方從以下兩種方式中選擇: (壹)有關本保險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2)有關本保險的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其他事項第二十五條本保險生效後,被保險人可以隨時書面申請解除本保險,也可以由保險人提前十五天書面通知解除本保險,保險費按日平均計算。第二十六條本保險相關術語:醫務人員:指經國家有關部門考核、批準或認可,取得相應資格的各級各類衛生技術人員,包括從事醫療管理和後勤服務的人員。醫療事故:指醫務人員在診療和護理中因疏忽大意造成的死亡、傷殘、組織器官損傷、功能障礙、嚴重毀容等事件。醫療差錯:是指由於醫務人員在診斷和護理中的過失,直接造成患者身體損害但不構成醫療事故的事件。醫療保險是指通過國家立法,按照強制性社會保險的原則,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未按時足額支付的,其醫療費用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不予支付,不考慮個人賬戶。醫保條件:1。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且未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範圍的居民,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2.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小學、初中、高中、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特殊學校、工讀學校和各類普通高等學校(全日制學歷教育)就讀的註冊學生,以及參保繳費當年未滿16周歲的非在校兒童、散居嬰幼兒;3.具有本市非農業戶籍的居民,男年滿16周歲但未滿60周歲,女年滿16周歲但未滿50周歲,不屬於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範圍;4、未納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範圍的城鎮職工、七至十級殘疾軍人、城鎮優撫對象和民政部門負責管理的見義勇為城鎮居民。在強制醫療責任保險的法律依據中,醫療事故賠償的損失是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進行賠償的,所以在追究責任方的時候,可以根據當時簽訂的文件和所附文件中的條款來判斷主要責任方,並可以進行賠償比例的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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