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要件是:(1)客體是公私財產所有權;(2)客觀方面是搶劫他人財物的行為;(3)主體是壹般主體,凡年滿16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4)主觀上是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搶奪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直接當場奪取他人密切占用的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搶劫的行為。所謂公開扣押,是指在被害人的管理和控制下,公開扣押財產。受害者通常在犯罪現場,能立即知道財物被查封的事實,但往往來不及阻止或反抗。搶劫罪是以突然取得財物的方式故意實施的,希望利用被害人的不備取得財物,而不是以武力恐嚇的方式迫使被害人損失財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搶劫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劫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攜帶兇器搶劫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衍生問題:
搶劫和搶劫有什麽區別?
1,兩者的主體範圍不同。搶劫罪是14歲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搶奪罪必須是16歲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2.被侵害的對象不同。搶劫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人身權和財產權,而搶劫罪侵犯的是財產權。3.最重要的是體現在行為方式上。搶劫罪是以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強制手段占有財物。行動力在於受害者,作用是使受害者放棄或無力反抗,以避免身體傷害;搶奪罪是在被害人毫無準備的情況下奪取財物,其力在財物上。即使因為用力過猛而傷害到被害人,也構成搶奪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