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違反法律規定的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
民事義務有法定義務和合同義務,法定義務由法律的強制性規範和禁止性規範設定。該義務對每壹個自然人和法人都具有普遍適用性,違反該義務構成侵權責任。合同義務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設定的義務,違反合同義務構成違約責任。侵權責任的形式側重於侵權行為的後果。侵權責任的形式重點不在於行為的履行,而在於行為的結果,即侵權行為發生後,根據侵權責任的要求符合構成要件,應當承擔責任的壹方應當承擔行為的後果。它不同於侵權類型,研究的是行為本身;侵權責任形式研究的是侵權的後果,但侵權的法律後果由誰來承擔。同時,它也不同於侵權責任。對侵權責任構成的研究是基於什麽標準、什麽條件可以構成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是責任構成後誰來承擔責任的問題。
第二,侵權責任以侵權行為為先導要件。侵權責任的基礎是侵權,沒有侵權就沒有侵權責任的問題。侵權責任是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時應承擔的法律後果。侵權責任的形式表現為侵權行為的後果由侵權法所涉及的當事人承擔的不同形式。侵權後果的具體表現,即損害賠償、停止侵權、賠禮道歉等責任本身的形式。
三、侵權責任由法律確認。在很多情況下,行為人或承擔侵權責任的人除了賠償損失、返還財產外,還可能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償、賠禮道歉等非財產責任。
4.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侵害他人財產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損害,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侵權的類型主要包括:
(1)侵犯人身權。
(2)侵害人格利益。
(3)侵犯身份權。
(4)侵犯財產權。
(5)侵犯知識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