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作為壹個法律術語,債權人可以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以避免債務人的負債財產應增加而不增加,或其負債財產不應減少,此外還可以在債務人的特定負債財產上設立擔保物權或由第三人為債務人提供擔保,使負債財產恢復到應有的狀態。雖然《民法典》將此稱為“合同保全”,但根據其第468條的規定,合同保全的規則實際上構成了債的保全的壹般規則,適用於所有的債權,而不僅限於合同債權。合同保全應平衡債權人保護和債務人自由兩大價值,決定了代位權和撤銷權的構成要件、行使方式和法律效力。債權人保全債權的權利包括代位權和撤銷權。
保全是債權人代位權的概念,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對相對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以保全自己的債權。
在民事訴訟案件中,經常會出現“財產保全”,即訴訟保全。為了保證判決能夠有效執行或者避免財產損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最大限度地保護自己的利益。在實踐中,法院也可以主動下令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訴訟保全是指在因壹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導致案件可能無法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判決前,人民法院對訴訟標的或者與本案有關的財產采取的強制措施。人民法院在決定采取訴訟保全措施前,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拒絕提供擔保的,駁回訴訟保全申請。情況緊急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並立即采取訴訟保全措施。當事人對訴訟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裁決的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五百三十七條人民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的,債務人的相對人應當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受履行後,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的相應權利義務終止。債務人對相對人的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被保全或者強制執行,或者債務人破產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