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2.電動汽車,即電驅動汽車,又稱電驅動汽車。電動車分為交流電動車和DC電動車。壹般來說,電動汽車是以電池為能源,通過控制器、電機等部件將電能轉化為機械能,控制電流、改變速度的車輛。
擴展數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的,已經2004年4月28日國務院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2004年4月30日頒布,2004年5月30日起施行。* * *共8章,115。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
在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不要酒後駕車;
轉彎前應減速示意,切不可突然猛轉。超車時,不得妨礙超車。
不要牽引、攀爬或被其他車輛牽引,不要離開把手或手中拿著東西;
不要並行行走、互相追逐或曲折賽跑;
不準騎獨輪車或2人以上的自行車上路行駛;
非下肢殘疾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自行車、三輪車不得安裝動力裝置;
不要在道路上學習駕駛非機動車。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