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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猶豫多久?

保險合同的猶豫期壹般從投保人收到保險合同的次日起計算,壹般為十至十五天。具體規定如下:

1.投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協議、拿到正式保單後的十天稱為保險猶豫期。如果投保人在猶豫期內申請退保,保險公司應無條件全額退還保費;

2.通過銀保渠道購買保險產品的,按照規定保險猶豫期為十五天。規定還要求,在保險合同中,保險公司應當明確被保險人在猶豫期內的退保權利。

保險合同的特點如下:

1.保險合同是有償合同。保險合同的賠償主要體現在被保險人必須支付相應的價款,即保險費,才能獲得保險風險保障;收取保險費,保險人必須承擔保險保障責任;

2.保險合同是壹種保證合同。保險合同的保護主要是指壹旦保險合同雙方達成協議,被保險人的經濟利益在協議生效之日至保險合同終止的整個期間內受到保險人的保護。

3.保險合同是附條件的雙務合同。保險合同的雙重性與壹般的雙務合同並不完全相同,即保險人只有在約定的事故發生時才履行賠償義務,所以是附條件的雙務合同;

4.保險合同是壹種附加合同。呼應合同是指合同內容壹般不是雙方協商擬定,而是由壹方事先擬定,並打印格式條款供另壹方選擇,另壹方只能做出取或舍的決定,而無權擬定合同條款;

5.保險合同是壹份幸運合同。合同是簽訂時效力不能確定的合同,即合同壹方不壹定履行付款義務,只有在合同約定的條件滿足或合同約定的事件發生時才履行付款義務;

6.保險合同是最誠實的合同。任何合同的訂立都應以合同雙方的誠信為基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作出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決定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解除原因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的,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也不退還保險費。

被保險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造成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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