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案權。人大立法、決定重大事項,壹般要經過提出、審議、表決、頒布法律(法規)、決定、決議的程序。法律不僅規定有關國家機關和人大機關有權提出議案,而且規定代表有權聯名提出議案,提議組織關於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3.投票權。表決權是指代表對提交表決的報告、議案及相關事項表達各種意願(包括贊成、反對或棄權)的權利。表決權的行使會直接產生法律後果,是表決結果的直接依據。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議事規則,全體代表的多數是衡量壹項議案是否通過的標準。
4.詢問和質詢權。質詢和質詢是國家權力機關對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行使監督的形式。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就有關問題向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出詢問;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有權向國務院及其各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質詢。
5.投票權。選舉權是指代表參加選舉國家機關領導人和其他人員的權利。
6.罷免權。罷免是指在國家機關有關工作人員任期屆滿前,通過選舉和任命將其免職的法律行為。在NPC的各種監督手段中,解除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最嚴厲的監督手段,也是最後的監督措施。
7.建議權和批評權。人大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是指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代表對各方面工作提出的意見和看法。代表的建議、批評和意見可以個人提出,也可以聯名提出;它可以在大會屆會期間或大會閉會期間提出。
8.NPC代表在閉會期間參與活動的權利。法律規定的代表在大會閉會期間的活動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參加視察和專題調查,應邀參加執法檢查,列席有關會議,對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五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其常設機關是NPC常務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NPC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第五十九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和軍隊選出的代表組成。各少數民族都應有適當數量的代表。
NPC常務委員會主持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代表的產生辦法由法律規定。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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