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轉原則是指對向行駛的右轉車輛讓左轉車輛先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壹條規定,對向行駛的右轉車輛應當讓左轉車輛先行。“右側讓行”原則適用於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沒有交通警察指揮,交通標誌、標線沒有規定優先通行的路口。
右側讓行的原則是在路口從駕駛員的角度讓右側道路迎面而來的車先通過。因為開車時駕駛員左側的盲區更大,右側的視野比左側更寬,所以當有車從右側駛來時更容易發現,所以讓右原則是非常合理的。下面詳細介紹右讓原則:
1.右邊的車沒有過錯:當車行駛到路口時,看到右邊路口迎面而來的車沒有避讓而發生碰撞事故,對方車沒有違章,那麽該車應負全責。
2.右側車有過錯:當車行駛到路口時,看到右側車不避讓,發生碰撞事故,對方車有違法行為,則按照雙方違法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可能是同等責任,也可能是主次責任。
3.車輛已經越過中心線:車輛行駛到路口時,右邊路口沒有迎面而來的車輛,自然應該直行。當其行駛至中心線時,突然發現右側路口有車輛高速行駛,車輛避讓不及,發生碰撞。如果車輛也違規,則應按照違規比例分擔責任。
雙方可能是同等責任,也可能是主次責任;
車開到路口的時候沒有發現右邊路口有車過來,應該是正常直行。當它行駛到中線時,突然發現右邊路口駛來壹輛高速車。此時,躲避和碰撞已經來不及了。如果汽車沒有違反規則,另壹方應該負全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修訂)
第五十壹條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時,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
(a)在有導向車道的交叉路口,按照規定的行駛方向駛入導向車道;
(二)準備進入環島時,讓已經在路口的機動車先行;
(3)左轉時,在路口中心左轉。轉彎時打開轉向燈,夜間行駛時打開近光燈;
(四)遇有放行信號,依次通行;
(五)遇有停車信號,依次在停車線外停車。如果沒有停車線,在路口外停車;
(6)向右轉。同車道車輛在等待放行信號時,依次停車等候;
(7)在沒有方向指示燈的交叉路口,轉彎機動車應當讓直行車輛和行人先行。對向行駛的右轉車輛讓左轉車輛先行。
第五十二條機動車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或者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時,除應當遵守第五十壹條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控制交通標誌、標線,讓優先通行的壹方先行;
(2)沒有交通標誌、標線控制的,進入路口前停車觀望,讓右側道路迎面而來的車輛先行;
(三)轉彎機動車讓直行車輛先行的;
(四)右轉彎的機動車對向行駛時,讓左轉彎的車輛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