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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車分離的安全規定

人車分離的標準是將道路上的人流和車流完全分離,各行其是,互不幹擾。人車分離包括人行天橋、人行地道、步行街、步行區等措施。對緩解城市交通壓力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同時真正做到了人車兼顧,以人為本。人流、車流分流的規模也要考慮不同的產品類型。容積率在1.6以上的住宅小區,如果不實行人車分流,道路就會擁堵,帶來安全隱患。但是在低容積率的小區,別墅和排屋肯定會是車輛入口。

人車分離首先可以減少車輛對地面居民活動的影響,增加居住舒適度,避免車輛撞人事件的發生。同時,車輛不在小區地面上行駛,不易被刮傷。對於高占用率的居住區,地面更多的空間不僅可以減輕停車壓力,還可以增加多余的公共活動區,改善小區空氣質量,減少噪音和尾氣排放。在住宅小區人車分流的實踐中,有兩種形式:部分人車分流和完全人車分流。小區多采用部分人車分流,即壹定規模的人車分流,可以進入小區內部,進入組團的地下或半地下車庫,再通過地下車庫的電梯直接進入住宅;但人車完全分離的方式通常是在小區正門設置地下車庫入口。車輛從正門直接進入地下車庫,進入群體和單元,再通過地下車庫進入單元電梯,基本對地面居民的活動沒有影響。

人車分離的條件是:

1.需要有必要的工程設施來滿足人流和車流空間分離的需要。

2.需要有交通信號控制設備,以滿足人流和車流時間分離的需要。

3、有相應的交通法規作為交通行為的準則。

4.有嚴格的交通管理作為人車分流的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六條根據道路狀況和交通需要,道路分為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機動車、非機動車和行人分車道行駛。沒有劃分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和人行道,機動車在道路中間通行,非機動車和行人在道路兩側通行。

第三十七條設有專用車道的道路,在專用車道內,只準指定的車輛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專用車道。

第三十八條車輛和行人應當遵守交通信號;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的,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在安全暢通的原則下保證交通。

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分流、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如遇大型群眾性活動、大型施工等。,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或者作出與公共道路交通活動直接相關的決定,應當事先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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