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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PC法律委員會的權利

法律分析:1。受委員長會議委托,起草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等方面的基本法。

2、提請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審議法律草案。對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有關法律草案進行調查研究,征求意見,提供有關資料,提出修改意見。

3、對省人大常委會和中央有關國家機關詢問的有關法律問題,要研究答復。

4.研究、處理和答復NPC代表對法制工作提出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政協委員提出的有關提案。

5、法學理論、法制史和比較法研究,開展法制宣傳工作。

6.負責法律文件的編寫、翻譯和審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壹百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在審查研究中,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的,可以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和研究意見;也可以由法律委員會與常務委員會有關專門委員會、工作機構召開聯合審查會議,要求制定機關到會說明情況,然後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意見。制定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見,並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反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依照前款規定向制定機關提出審查意見和研究意見,制定機關根據提出的意見修改或者廢止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審查終止。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有關的專門委員會和常務委員會工作機構認為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制定機關拒絕修改的,應當向委員長會議提出撤銷的議案和建議,由委員長會議決定提請常務委員會會議審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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