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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人、保證人(債務人)、債權人之間是什麽法律關系?

1.由於保證合同中的當事人不包括被保證人,被保證人也不是保證合同的主體,保證人與被保證人達成的解除保證合同的協議,只有在債權人認可後才有效。否則,原擔保合同仍然有效。

2.擔保法律關系涉及三種合同關系: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主合同關系、債務人與擔保人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擔保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合同關系。保證所涉及的法律關系是債權人、債務人和保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這三方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同的。

因此,擔保法律關系實質上是由三種不同性質的合同聯系在壹起的,決定了債權人、債務人和擔保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合同是主合同,是擔保關系的基礎;

債務人與擔保人訂立的委托擔保合同是壹種委托關系;

保證人與債權人之間的合同是保證合同,是保證的本體。擔保合同關系的成立和終止,與壹般合同關系的成立和終止壹樣,必須有雙方壹致的意思表示,否則合同不能成立。

同樣,擔保合同也只有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才能協議解除。保證人和被保證人達成協議,唯壹可以解除的就是委托保證合同。在保證合同中,被保證人不是當事人,無權與保證人達成解除保證合同的協議。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二十二條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應當在原保證範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三條保證期間,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與債務人約定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參考:中國人大網_中華人民共和國* * *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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