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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調解平臺是什麽意思?

法律分析:人民法院調解平臺是集合法院的審判調解資源和全社會的糾紛解決資源做好糾紛調解工作;能夠打通線上線下各種渠道,靈活組織調解;可以實現調解協議在線制作、在線司法確認,提高調解效率;對於調解不成功的案件,法官引導當事人網上申請立案。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壹百四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法律關系清楚、事實清楚,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進行調解。

第壹百四十三條適用特別程序、監督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確認婚姻等身份關系的案件,以及根據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其他案件,不予調解。

第壹百四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發現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和解或者調解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壹百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壹方或雙方堅持不願調解的,應當及時判決。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但不應久拖不決。

第壹百四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調解不公開進行,但當事人同意公開的除外。

主持調解和參與調解的人員應當對調解過程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不宜公開的信息保密,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除外。

第壹百四十七條人民法院調解案件,當事人不能出庭的,可以委托特別授權的代理人參加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可以由受委托的代理人簽名。

離婚案件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調解的,應當出具書面意見,但不能表達意願的除外。

第壹百四十八條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調解達成協議,請求人民法院根據和解協議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法定代理人與對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出具判決書的,可以根據協議內容作出判決。

第壹百四十九條調解書經當事人簽名後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的生效日期以最後收到調解書的當事人簽名的日期為準。

第壹百五十條人民法院調解民事案件,應當取得沒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的同意。調解書送達前第三人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第壹百五十壹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當事人同意在調解書上簽名或者蓋章的,即發生法律效力。經人民法院審查確認後,應當記入筆錄或者附在調解書上,經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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