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司法助理員崗位津貼標準的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2009〕1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人事)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國務院批準:決定適當調整司法輔助人員崗位津貼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是司法輔助人員崗位津貼實施範圍僅限於納入國家政法專項編制、實行公務員工資制度、在鄉鎮、街道等基層司法所工作的司法輔助人員。
二、司法輔助人員崗位津貼按工作年限確定:工作年限10年及以下的,每人每月150元;10年以上工作年限每滿10年,每月津貼標準最多增加10元,不超過300元。
三、司法助理崗位津貼按月發放。司法助理員職務上調或者退休的,從調任或者退休後的次月起停止發放崗位津貼。
四、司法助理員崗位津貼經費,仍按行政隸屬關系和現行經費保障、工資渠道解決。
五、各地區要嚴格執行司法助理員崗位津貼的規定,不得擅自擴大範圍和提高標準。
六、調整司法助理崗位津貼標準,從2010調整為1+0。1992《人事部、財政部、司法部關於實施司法輔助人員崗位津貼的通知》(1992號)同時廢止。
7.本通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擴展數據
司法助理的職責主要包括:
(壹)管理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二)指導、檢查民間調解工作,參與疑難糾紛的調解,受理和處理與人民調解工作有關的來信來訪;
(三)根據實際需要,開展有關政策、法律、法令和道德的宣傳教育;
(四)調查研究本地區糾紛的原因、特點和規律,提出預防糾紛的措施;
(五)了解群眾對現行法律、法令和司法工作的意見和要求。
司法輔助人員應遵守的原則和工作要求;
壹是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努力學習,勇於實踐,不斷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業務水平,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二是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的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虛心聽取意見,接受監督;
第三,堅持說服教育,做耐心細致的政治思想工作,以理服人,以法服人;
四、抓典型,總結經驗,適時推廣,以點帶面;
五、主動與有關部門聯系,互相配合,密切配合;
6.堅持原則,維護法制,剛正不阿,勇於同違法違紀行為作鬥爭。
司法助理的工作制度:
壹是登記制度:處理糾紛和信訪要按規定登記上報;
二、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調解會議,學習政治、業務,研究工作,交流經驗;
第三,評比制度:組織調解委員會,定期開展評比活動,樹立榜樣,表彰先進;
四、回訪制度:對調解糾紛進行回訪,聽取反映,檢查效果,發現問題,及時研究解決;
動詞 (verb的縮寫)請示匯報制度:定期向人民公社(鎮)、街道辦事處、縣(區)司法局(處)領導匯報,重大疑難問題及時請示。
司法助理的紀律:
第壹,沒有私人的規章制度;
二是不得限制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3.不得對當事人進行或變相進行任何處罰;
四、不吃和接受禮品,徇私舞弊;
五、不得利用職權,打擊報復;
六、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司法助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