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死刑制度是日本政府統治地區死刑制度的引進。壹般來說,日本只處決犯了多重謀殺罪的罪犯。根據法律,死刑在判決後有壹個漫長的上訴程序要完成。即使用盡了所有上訴機會,處決令也只有在司法部長簽署後才能執行。但由於政治見解或其他個人原因,大部分法務大臣普遍不願意擔任行刑官,拒絕簽署行刑令,導致日本實際執行死刑的案例極少。
法律依據:
日本現行刑法典中有12條規定法定刑包括死刑,即對於下列犯罪可以適用死刑:
(1)內亂罪(第77條第1款);
(2)誘導外來無患子罪(第81條);
(3)援助外國無患子罪(第82條);
(4)放火焚燒現有建築物罪(第108條);
(5)爆炸罪(第117條);
(6)浸泡現有建築物罪(第119條);
(7)顛覆火車致人死亡罪(第126條第3款);
(8)嚴重威脅交通罪(第127條);
(9)在水道中中毒死亡(第146條);
(10)殺人罪(第199條);
(11)搶劫罪致死罪(第二百四十條);
(12)劫匪強奸致死(第241條)。
此外,特別法中有四條規定包含死刑,即下列犯罪可以適用死刑:(1)使用爆炸物罪(禁爆刑第1條);
(2)決鬥致死(《決鬥法》第3條);
(3)劫持航空器罪及其他致死罪(《劫持航空器罪及其他罪法》第2條);
(4)致使航空器墜落致死罪(《劫持航空器罪法》第二條第三款等。);
(5)殺害人質罪(《懲治劫持人質法》第4條等。).上述法律中,只有刑法第81條規定的死刑是絕對確定的法定刑,其他罪名規定的死刑只是可選刑。此外,根據日本少年法第51條規定,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不得判處死刑。還需要提到的是,日本的刑法修訂草案雖然也保留了死刑,但是減少了死刑可以適用的罪名範圍,僅限於內亂罪主謀(第117條)、引誘外國無患子罪(第122條)、援助外國無患子罪(第123條)和爆炸致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