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關系是建立在血緣關系基礎上的,正如@京京京京京說,感情上可以“斷絕”關系,但法律上不能解除這種天然的血緣關系。但是,雖然不能解除血緣關系,但父親基於法定義務對子女的監護義務,在子女年滿18周歲後可以自動解除。如果妳已經年滿18周歲,妳在法律上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妳是完全自由的,在法律上不受父母的幹預。
但是,如果是從小被他人收養的未成年人,根據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建立而消滅。
2.繼父和兒子的關系。
關於繼子關系,理論上認為,雙方承認明示解除後,繼子關系可以斷絕。
3.對於養父養子的關系。
對於收養父子關系,收養父子關系成立後,關系的解除在收養法中也有明確規定:
第二十六條收養人不得在被收養人成年前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與收養人協商壹致解除的除外。被收養的子女年滿10周歲的,應當征得其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虐待、遺棄等行為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的,收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收養關系。收養人與收養人不能達成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同意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向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
第二十九條收養關系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消滅,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自行恢復。但是,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