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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要求商家退貨賠償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經營者在保修期內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那麽經銷商就不能以租賃為由索要相關費用。妳和莊家之間不是關系,而是買賣關系。

2.《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壹)不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且事先未說明的;?

(二)不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

(三)以不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質量狀況的。銷售者依照前款規定負責修理、更換、退貨、賠償損失後,屬於向其提供產品的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以下簡稱供應商)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供應商追償。?

銷售者未按照第壹款規定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生產者之間、銷售者之間、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的銷售合同、合同有不同約定的,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

擴展數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六條規定:“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世界的責任。國家鼓勵和支持壹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1)每壹個消費者的權益都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有規定的,受其他法律保護。

(2)每個消費者都享有綜合消費權。《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消費者的九項權利,基本概括了消費者在社會生活不同領域、不同方面應當享有的權利。

(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不僅要求經營者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或者向消費者支付賠償金的責任,還要求經營者承擔人身、財產損害賠償責任和因欺詐造成損害的雙倍賠償責任。

(4)行政職能機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組織和部門等。發現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應及時立案查處。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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