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請必須以書面形式提交,這在各國仲裁立法中都有明確規定。仲裁機構對仲裁申請書的內容有不同的要求,通常的標準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仲裁事項、請求理由和依據;指定仲裁員;申請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蓋章;附上相關書面證據。
通常,仲裁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名稱和住所(有郵政編碼、電話號碼、電傳、傳真號碼或其他電子通訊方式的,還應寫明);
2.申請人所依據的仲裁協議;
3.案件及爭議要點;
4.申請人的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申請仲裁時委托代理人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當載明授權委托書的權限和期限。
2.預交仲裁費也是申請仲裁的必經程序。申請人提交仲裁申請後,仲裁機構將根據其仲裁請求的金額計算應繳納的仲裁費,申請人必須預交該費用,否則仲裁機構不予受理。
提交仲裁申請並預交費用的,仲裁機構應當立案並發出仲裁通知書。仲裁程序開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二十五條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並將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壹方未聲明有仲裁協議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後,另壹方在第壹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第壹次開庭審理前,對方當事人未對人民法院受理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