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建立黨內法規部門與國家立法部門溝通協調的工作機制和制度。
通過建立黨的法規部門、NPC法規部門和政府法制部門定期溝通協調的工作機制和制度,* * *將研究需要雙方相互配合和合作的重要問題,* * *將對需要黨的法規和國家法律雙重調整的重大問題進行立法研究和論證, 交流和借鑒各自在立法工作中的技術和經驗,確保黨的法律法規與國家立法工作的銜接和照顧。
1.進壹步健全和完善黨的大政方針制定、立法建議、重要幹部推薦等程序制度,依法規範黨的執政行為,進壹步提高黨的依法執政能力;
2.進壹步鞏固和確認黨的大局,協調各方立場,規範同級黨委與人大、政府、CPPCC、司法機關的關系;
3.進壹步完善反腐敗工作的領導體制和工作制度,使中央確定的反腐敗工作方針、領導體制、工作格局和政策措施法制化、程序化。
第二,完善制定黨內法規的程序。
適應黨內法規不斷發展的需要,及時修訂《中國黨內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完善黨內法規制定權限體系,明確有關黨組織制定黨內法規的權限範圍,明確規定黨內的性質和任務、組織和權限、團結和統壹、建設和發展等重大問題必須由中央規定;明確黨內紀律規定的制定主體,規定省級以上黨組織和中央有權對黨員和黨組織的紀律處分和組織處理作出紀律規定,嚴格規範黨內紀律處分,切實保障黨員民主權利。
建立黨內法規檢查制度,嚴格檢查每壹項黨內法規的合憲性、合法性和規範性;完善黨內法規起草過程中的征求意見工作,對涉及重大政策、重大決策和黨員重大權益的事項,要在壹定範圍內征求意見,必要時向全黨征求意見,確保黨內法規充分反映和體現廣大黨員和各級黨組織的意誌。
三是進壹步加強黨內法規實施評估、備案審查和法規清理工作。
在中共中央發布的關於重要黨內法規的通知中,要求大多數地區和部門將黨內法規實施過程中的問題和建議及時向黨中央報告。這其實屬於對黨內法規執行情況的評價。壹部黨內法規內容是否完備,措施是否可行,程序是否嚴格,能否達到制定目的,能否與國家立法相互補充、相互促進,最終都是通過付諸實踐來檢驗的。
要加強對黨內法規實施情況的評估,組織專門力量定期檢查調研黨內法規實施效果和存在的問題,檢查評估黨內法規核心條款的遵守和實施效果,查找制度設計存在的問題,規範內容,及時制定技術並與國家立法相協調,積累工作經驗,提高黨內法規頒布質量。同時,按照黨內法規不與國家法律相抵觸、下級黨內法規不與上級黨內法規相抵觸的要求,加強相關黨內法規的備案、審查、清理、修訂工作,完善相關制度,強化備案、審查、清理法規的剛性約束,切實維護黨內法規體系的完整性、協調性和統壹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