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即國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並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承包權和經營權有什麽區別?
承包權和經營權的區別:
1,權利性質不同,土地承包權屬於農村集體組織成員的壹部分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民事權利中的物權,具有排他性;
2.承包權主要包括土地承包權和其他承包方式的優先權。承包經營權的內容主要包括:占有、使用和收益權;
3.權利放棄的標準不同。放棄承包權主要表現為不參與土地承包,明確放棄與村集體簽訂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放棄承包經營權須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承包方,否則村委會不得隨便收回承包地。承包經營權的放棄和收回的法定條件是法律嚴格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