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情況商鋪可以不交物業費:
首先,如果物業服務企業沒有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相關規定提供服務,商鋪業主可能有權拒絕繳納物業費。包括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維護、維修、管理、保潔職責,導致商鋪業主權益受損的情形。
其次,物業服務企業的收費項目未經物價管理部門批準,或者擅自擴大收費範圍、提高收費標準的,店主也有權拒付不合理的物業費。
此外,如果商鋪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但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並未實際履行,或者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質量存在嚴重問題,商鋪業主也可以拒付物業費。
需要註意的是,當商鋪業主拒絕繳納物業費時,應保留相關證據,如物業服務公司不履行職責的照片、視頻等,以便發生糾紛時證明自己的權益。
同時,商鋪業主也要明白,物業服務費是維持小區或商業區正常運轉所必需的,包括公共設施的維護、綠化保潔、治安巡邏等。如果業主長期拖欠物業費,可能會對整個小區或商業區的服務質量和環境產生負面影響。
因此,商鋪業主在決定不交物業費之前,要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與物業服務企業充分溝通,尋求合理的解決方案。
總而言之:
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合同義務、不合理收費或者不實際履行服務的,商鋪可以有權拒絕繳納物業費。但商鋪業主要保留好相關證據,充分了解自己的權利義務,合理與物業服務企業溝通,避免長期拖欠物業費對整個小區或商業區域造成不良影響。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41條規定: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繳納物業服務費。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從其約定承擔連帶責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移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繳納。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5條規定: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收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107條規定:
當事人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不符合合同義務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