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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要素

第壹,立法制度。立法體制是指立法主體的組織體制、立法權的劃分和國家的行使體制。我國的立法體制是“壹元兩級多級”,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行使國家立法權的主體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憲法第62條和第67條規定,全國人大有15項職權,其中立法權4項;全國人大常委會有21項職權,其中包括8項立法權。這就是壹美元的意義。這兩個層次包括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在國家的行政架構上,分為中央和地方,中央領導,地方服從中央。這就是整體和部分的關系。這種關系在立法體制上的表現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務院作為中央國家機關,比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和政府具有更高的政治地位,處於主導地位。中央國家機關制定(制定、修改、廢止)的規範性法律文件效力高於地方國家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同憲法、法律(基本法以外的法律)和中央國家機關制定的行政法規相抵觸。立法體制的多層次表現為,規範性法律文件的主體從中央到地方以寶塔形式設置,層級清晰,權限明確,其制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地位也是梯級的。

第二,規範性法律文件體系。這裏所說的規範性法律文件體系,是指國家立法機關根據其不同的地位和效力所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法律文件所組成的體系。比如成文法中的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條約等,都是大陸法系國家的規範性法律文件體系。中國從古至今都是制定法律的傳統。當代正式的規範性法律文件體系是以憲法(包括修正案)為基礎,輔以法律、行政法規和軍事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和軍事法規)和國際條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應當包括壹切立法機關、授權立法機關或者行政立法機關制定的具有法律形式淵源、具有不同級別和效力的規範性文件”。

第三,部門法體系。部門法體系也稱法律部門體系,是指壹個國家現有的全部法律規範按照壹定的標準和原則形成的有機聯系的統壹整體。不能把部門法體系等同於法律體系,這樣會造成人們從概念到內涵的思想混亂。由於人們對法律概念的理解是不統壹的、多樣的、復雜的,法學流派眾多,因此不宜將壹個國家的部門法體系等同於壹個廣泛而復雜的法律體系,或者用壹個難以統壹的法律體系概念來代替。當然,部門法體系是法律體系的基本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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