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上訴數額的限制,以德國民事上訴制度為代表,要求上訴人在三審時提出的案件數額必須超過壹定的數額標準。但作為這壹限制的補充,即使上訴案件的價格沒有達到法定限度,只要案件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法院也可以通過行使自由裁量權準予上訴。
關於上訴理由的限制,本著三審為法定審判的性質,要求當事人只能以二審判決違反法律規定為由向三審提出上訴,而不能就非法律問題提出上訴。具體來說,我國可以考慮借鑒德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三審時允許當事人上訴的理由作出如下規定:(1)案件性質具有重大法律意義。如涉及社會公共利益的案件、集團訴訟案件、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被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案件等。(2)二審判決違反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判決。關於上訴理由的限制,除了規定當事人只能以原審裁判適用法律有錯誤為由提起三審上訴外,還應當考慮將合議庭組成不合法、法官未能回避、受理案件的法院無管轄權、審判程序違反公正原則作為提起三審上訴的絕對理由。(3)二審判決涉及法律延續,需要三審法院判決。
法律的延續是壹個法律方法論的概念,主要指法官在審理具體案件時填補法律漏洞、發展法律的司法行為。大致可以分為法律漏洞的填補(即法律之內的法律延續)和法律之外的法律延續(即法律之外的法律延續)。2002年6月65438+10月生效的德國新民事訴訟法,以及2003年6月65438+10月修訂的中國臺灣省民事訴訟法,都以法律的延續作為允許當事人三審上訴的理由。就我國的司法現實而言,設立這樣的規定顯然是超前的。但就理論準備而言,關於法律延續的討論已經比較成熟。2003年6月5日至10月38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草案》將誠實信用原則確立為民法的壹項基本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具有彌補成文法漏洞的功能;如果要確立法律延續結果在現行法律秩序中的地位,必須遵循壹定的程序。基於上述認識,我國在構建三審上訴制度時應作出前瞻性規定,將二審判決所涉法律的延續作為當事人申請準許向三審上訴的理由。
二審法院有權審查是否準許上訴,三審法院受二審法院上訴許可的約束。如果二審法院駁回當事人的上訴許可申請,當事人可以向三審法院上訴,三審法院將決定是否允許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