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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中各種代理的含義是什麽?

《民法通則》第六十四條規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是指基於委托人的授權而擁有代理權的代理人。因為是代理人根據自己的意誌享有代理權,我的意誌是委托代理發生的前提,所以也叫意思代理。委托行為是將委托的意思表示委托給代理人的行為。它是委托代理產生的基礎。我國《民法通則》在關於委托代理關系的規定中明確使用了“授權委托書”、“委托書”等用語,可見我國《民法通則》也是以授權行為作為委托代理關系發生的依據。

壹般認為,代理授權不是壹種合同關系,而是壹種單方面的法律行為,不需要被代理人同意,只有被代理人的意思表示才能生效。我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規定,授權委托書只需要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即可。

壹般情況下,我在完成授權時,往往與我的代理人建立壹種合同關系,作為代理權所依賴的基本法律關系。因此,委托合同是委托的原因或依據,委托成為受托人處理委托事務的手段。但是,委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並不當然產生代理權,代理權只有在委托人作出單方委托行為時才產生。另外,勞動合同關系、合夥關系、職務關系沒有委托合同關系,也可以生成委托授權。

委托代理授權,壹般是不必要的行為。《民法通則》第六十五條第1款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代理可以采取書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頭形式。法律要求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法律要求書面形式時,口頭形式無效。

(2)法律代理

法定代理人是依法享有代理權的代理人。這種法律規定,即法律授權行為,是國家立法機關為保護公民、維護交易秩序的特殊需要而作出的,規定特定身份的民事主體有權代表他人的民事法律行為。取得法定代理人資格既不需要當事人意思表示,也不需要人民法院指定,這是法定代理人的顯著特征。

法定代理通常適用於被代理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民法通則》第12、13條規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的民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實施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實施;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民法通則》第14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此,具有監護人資格的人依法享有法定代理。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應當遵循《民法通則》第18條第1款規定的行為規範,本著有利於被監護人的精神行事。監護人違反監護職責要求或者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不利後果;被監護人因此遭受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指定代理人

基於人民法院或有關單位的指定行為而發生的代理稱為指定代理。這裏所謂的“相關單位”,是指依法負有保護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義務的組織。人民法院可以為不能親自處理自己事務的公民或者依法委托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比如為失蹤人指定財產代管人,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推卸代理責任的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指定訴訟代理人。法院不能指定代理人的,依法有義務保護其合法權益的單位應當為其指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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