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對於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引起的糾紛,行為人應當無條件返還。不當得利是指無合法理由而從中獲利並造成他人損害的人,應當返還其利益。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是:1,沒有法律上的原因導致的致富結果。2.壹方需要獲得利益,包括利益的正負增加,但不包括反射性利益。3.壹方遭受損失,除非行為人主動放棄或者故意放棄。4.壹方的收益和另壹方的損失之間必然存在因果關系。無因管理是指無他人委托,無法律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而自願為他人管理事務或提供服務的事實行為。無因管理是民法中債的原因之壹。要構成無因管理,必須具備壹定的構成要件,否則不能構成無因管理。無因管理的構成條件:1。管理人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本人也沒有委托管理人;2.管理人從事管理他人事務的事實行為;3、管理者有為他人管理的意思,目的是為他人獲利或避免損害他人利益。如果不是,則不屬於無因管理。根據相關規定,無因管理引起管理人與被管理人之間的債務關系。被管理人有責任支付費用並賠償管理人的損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條* * *管理人為了避免他人利益遭受損失,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管理他人事務的,可以請求受益人償還管理事務所支出的必要費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務遭受損失的,可以請求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管理事務不符合受益人真實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規定的權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