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734條規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未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期限不確定。租賃期限屆滿,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
2.優先購買權對租賃合同當事人的影響:對承租人的影響:在簽訂租賃合同時,承租人無需與出租人就優先購買權另行約定。只要租賃期限屆滿,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承租權。壹定程度上保護了在租賃關系中處於弱勢地位的承租人。對出租人的影響:就出租人而言,優先承租權成為壹項法定權利,不能約定排除優先承租權的適用,也不能以未約定優先承租權為由主張承租人不享有優先承租權。在壹定程度上限制了出租人的權利。但並不意味著原租賃期限屆滿後出租人完全喪失選擇承租人的權利,也不意味著承租人可以自然續租,因為優先租賃權的行使還需要滿足“租賃期限屆滿”、“同等條件”等前提條件。
房屋承租人的義務和責任
1.合理使用租賃物的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由當事人事後達成補充協議確定;不能達成壹致的,按照合同的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如仍不確定,應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2.租賃物如有損壞或遺失,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3.按時支付租金的義務。承租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支付租金。
4、不得擅自提高和增加其他義務。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和增加其他物。
5.租賃期滿後歸還租賃物的義務。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當將租賃物返還出租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壹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