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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保修期限的法律規定

《房屋保修期法》規定,房地產開發商應當對其銷售的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購房者也應當在合同中約定保修期限、保修範圍、保修責任和違約責任。

商品房在上世紀80年代在中國興起。是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有資質的房地產開發公司(含外商投資企業)通過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經營的房屋,全部按市場價出售。

商品房僅指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由房地產開發經營公司開發,建成後用於市場銷售和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品房和其他建築物,自建、參與建設、委托建設和自用的房屋或其他建築物不屬於商品房的範圍。是開發商開發建設的待售的房子。可以辦理房產證,土地證,可以自己定價出售。

商品住宅開發經營單位依法通過國有土地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其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用為支付出讓、轉讓費用、拆遷補償凈支出和按照規定應繳納的相關稅費;商品住宅開發經營單位依法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取得費為取得劃撥土地所支付的征地費、拆遷補償費和城市市政基礎設施配套費的總和。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售商品房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保修範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少於建設工程承包人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證書規定的保修期限;持續時間少於《條例》規定的最低保修期的,不得少於《條例》規定的最低保修期。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建設工程承包人向建設單位出具的質量保證書規定的保修期限。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對屬於保修期內的質量問題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因不可抗力或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房地產開發企業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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