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廣告應當真實、合法,符合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要求。
第四條廣告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
第五條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從事廣告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廣告監督管理機關。
第二章廣告準則
第七條廣告的內容應當有益於人民的身心健康,促進商品和服務質量的提高,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遵守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維護國家的尊嚴和利益。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壹)使用中國人民的國旗、國徽、國歌;(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三)使用國家、最高、最好等術語;(四)妨礙社會穩定、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損害公眾利益的;(五)妨礙公共秩序,違背社會良好風尚的;(六)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醜惡內容的;(七)民族、種族、宗教和性別歧視的內容;(八)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的;(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廣告不得損害未成年人和殘疾人的身心健康。
第九條表明性能、產地、用途、質量、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許可或者服務的內容、形式、質量、價格、承諾的廣告,應當清晰明確。廣告表明推銷商品或者提供服務附有贈品的,應當標明贈品的品種和數量。
第十條廣告中使用的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摘要、引文等應當真實、準確,並標明出處。
第十壹條廣告中涉及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的,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類型。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已取得專利權。禁止使用未被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被終止、撤銷或者無效的專利廣告。
第十二條廣告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