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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公開募集的基金,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1.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2.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

3.主要股東從事金融業務或者管理金融機構業績良好,財務狀況和社會聲譽良好,資產規模符合國務院規定的標準,最近三年無違法記錄。

4.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

5.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相應的任職資格。

6.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措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

7.具有良好的內部治理結構、完善的內部審計監控體系和風險控制體系。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條件。

擴展數據:

相關法律法規:

第十四條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對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進行審查,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熟悉證券投資法律、行政法規,並具有三年以上與其職務相關的工作經歷;高級管理人員還應當具備基金從業資格。

第十七條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及其配偶、利害關系人從事證券投資,應當事先向基金管理人報告,不得與基金份額持有人發生利益沖突。

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建立前款規定人員證券投資申報、登記、審查和處置的管理制度,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八條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職務,不得從事證券交易或者其他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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