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第九條各級工會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
各級工會委員會由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不得作為企業基層工會委員會委員的候選人。
各級工會委員會對會員大會或者同級會員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接受其監督。
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選舉產生的代表或者工會委員會成員。
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
第十條會員二十五人以上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應當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單獨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也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的會員聯合建立基層工會委員會,或者推選壹名組織員組織會員開展活動。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可以建立工會女職工委員會,在同級工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女職工人數較少的,可以在工會委員會中設立女職工委員。
企業職工較多的鄉鎮和城市街道可以建立基層工會聯合會。
縣級以上建立地方各級工會。
在同壹行業或者幾個性質相近的行業,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全國性或者地方性的產業工會。
在全國建立統壹的中華全國總工會。
第十壹條基層工會、地方各級總工會和全國或者地方產業工會組織的建立,必須報上級工會批準。
上級工會可以派員幫助和指導企業職工組建工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