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異地繳納有三種情況。
壹個是異地就業繳費。現在很多人因為異地工作,通過所在就業單位繳納異地社保。這種情況沒問題。社保本身是跟著妳工作的,妳在哪個城市交社保就可以享受社保基數待遇。
壹個是社保轉移。離職後轉到外地工作的,需要從原單位轉出社保,新單位負責接收。領取後可以按照現行社保基數繳納。
還有壹種就是在異地社保部門繳納當地社保。這種情況是不能接受的,因為中國還沒有實現全國聯保模式,所以沒有交接就沒有辦法異地支付。
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方式:
1,比例保險制。
這種方式是以被保險人的工資收入為基數,規定壹定的比例,以此來收取保險費。采用比例制,社會保險最初的主要目的是補償被保險人在風險事故中損失的收入,以維持其最低生活。所以要參考他平時的收入,壹方面作為衡量繳費的標準,另壹方面作為保費計算的依據。
以工作為基礎的比例保險制度的最大弊端是,社會保險的負擔與工資直接相關。無論是雇主和雇員雙方承擔社會保險費,還是其中壹方承擔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的負擔都表現為勞動力成本的增加,這將導致資本排擠勞動力,從而導致失業增加。
2.平等保險費制度。
即無論被保險人或其雇主的收入如何,都要收取相同金額的保險費。該系統的優點是計算簡單,易於普遍實現;而且采用這種方式收取保險費的國家,繳費時壹般都采用均攤制,具有收支均等的意義。但它的缺陷是低收入人群和高收入人群繳納相同的保費,從承受能力上來說明顯不公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持營業執照、登記證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審核,並發放社會保險登記證。
用人單位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社會保險登記。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的設立和終止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個人的出生、死亡、戶籍登記、遷移和註銷情況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