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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集社會保障基金的原則包括

籌集社會保障基金的原則包括:

1,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指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集中管理,由國有股減持劃撥的資金和權益性資產、中央財政撥付的資金、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收益組成。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不對個人投資者開放。是指國家將企事業單位繳納的部分養老保險費委托給專業機構進行管理,實現保值增值。

2.籌集社會保障基金是指由專職社會保障機構按照法律規定的比例和征稅對象征收社會保障費(稅)的行為,是關系到能否建立充足、穩定的社會保障基金的重大問題,是社會保障基金管理的重要環節;

3.國際勞工組織提出了籌集社保基金的三項原則:參保職工承擔的費用不得超過全部所需費用的壹半;避免讓低收入人群負擔過重;我們應該考慮我國的經濟狀況。在實踐中,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應遵循以下原則:保證社會保障制度正常運行的原則,妥善處理積累與消費關系的原則,有利於資源有效配置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個體工商戶、不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國家建立全國統壹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是公民的身份號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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