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法律援助的法律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壹種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法律相關人員是壹個法律相關人員崗位,最大的特點是免費。無論是廣義還是狹義的援助法律相關人員,只要從事法律援助服務,都不能收取法律相關人員費用。
法律依據
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壹)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絕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
(三)從事有償法律服務;
(四)侵占、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財物,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違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門沒收;貪汙、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法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的處罰:
(壹)無正當理由拒絕受理或者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物。
有前款第(二)項違法行為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違法所得財物,可以並處所收繳財物價值0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法律人員在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中違反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依照《法律人員法》的規定予以處罰。為規範法律相關人員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法律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法律相關人員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價格法》、《法律相關人員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設立的執業良好的法官證人員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收費行為。
第三條涉法人員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好的應該是便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客戶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