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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申請條件

壹、基本條件

(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三年以上的法人;

(二)近三年內無犯罪記錄,未被撤銷保密資格(資格),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名單;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從事集約化經營的人員具有中國國籍,在境外無永久居留或者長期居留許可,與境外人員無婚姻關系,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具有從事密集型業務的專業能力;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保密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保密條件

(壹)有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保密工作;

(二)保密制度完善;

(三)從事密集型業務的人員接受過保密教育和培訓,具備必要的保密知識和技能;

(四)集約化經營的場所、設施和設備符合國家保密規定和標準;

(五)有保密工作專項經費;

(六)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保密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保密條件。

三、資本構成要求

申請人不得有外國投資者的直接投資,最終外國投資者對申請人的間接投資比例不得超過20%;申請人及其股東的實際控制人不得為外國投資者,外國投資者在申請人母公司中的出資比例最終不得超過20%。

新三板掛牌企業申請資質且資質有效的,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壹)參與上市交易的股份比例不得高於總股本的30%。

(2)實際控制人在申請期和資格有效期內保持控制地位不變。

法律依據

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加強涉密信息系統集成資質管理,確保國家秘密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是指涉密信息系統的規劃、設計、建設、監管、運行和維護。

涉密資質是指保密行政部門許可企事業單位從事涉密信息系統集成業務的法定資格。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集約化資質的申請、受理、審查、決定、使用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從事集約化經營的企事業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集約化經營資格。

涉及國家秘密的國家機關、單位(以下簡稱機關、單位)應當選擇具有密級業務資質的單位(以下簡稱資質單位)承辦密級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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