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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離婚如何送達訴訟

法律分析:實踐中,通常是這樣的:

1.先打電話。如果能打通電話,會要求對方確認有效的送貨地址,或者對方提供新的地址。如果對方準備委托律師,法官壹般會讓他的律師帶著手續來找法官拿傳票和訴訟材料,以後也可以郵寄給他的代理人。代理人的收據被視為其本人的簽名。原被告可以由代理人簽字。

2.如果被告情緒激動,以其他原因拒絕配合法院工作,或者法官聯系不上對方,壹般會給原告打電話,要求原告提供其他聯系方式。

3.如果再聯系不上,依法要郵寄,就要通過外交途徑發送。這意味著通過兩個國家或地區的外交司法機關入境非常麻煩,所以從時間上來說,壹般單程送達需要7個月左右。審判結果出來後,送達裁判文書,再加上7個月的外交,加上法官的工作時間,大概需要壹年半的時間才能打完壹場官司,非常慢。

4.最後壹個送達程序是公告送達,也就是說,在國外的具體地址還未得知的情況下,在國內就以公告方式送達。涉外案件自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後視為送達。而且要宣布兩次,整體時間和外交服務差不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千零七十六條夫妻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處理等事項的協商壹致意見。

第壹千零七十九條夫妻壹方要求離婚的,有關組織可以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賭博、吸毒等不良嗜好;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其他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情形。

壹方被宣告失蹤,另壹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人民法院裁定不準離婚後,雙方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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